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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光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光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胜,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中天工业园。被申请人王光亚,项目部经理。申请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王光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光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L2T44DX039761号牌号码为鄂J×××××号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为该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光亚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亚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二、查封申请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鄂J×××××号(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L2T44DX039761)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由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毁损、出卖、转让、抵押等。申请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胥 陵审判员 吴 慧审判员 华祺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