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法定代表人张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被本院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分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