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鑫诉被告于宝吉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于宝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邓鑫,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于宝吉,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鑫诉被告于宝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激浪审判员 辛绍富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