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鑫诉被告于宝吉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于宝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邓鑫,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于宝吉,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鑫诉被告于宝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激浪审判员  辛绍富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