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华钦、熊健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华钦,熊健猛,周天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藤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66、168、170号。法定代表人余旭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瑜,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泽汇,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欧华钦。被告熊健猛。被告周天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华钦、熊健猛、周天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业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