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文安县翔云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翔云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文安县翔云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文安镇东关。法定代表人赵世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大石河靠山居路*号-1。法定代表人刘海欣。原告文安县翔云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云模具公司)诉被告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诚制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增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云模具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承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诚制造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翔云模具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系加工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汽车座椅塑料件,截至2014年3月31日,经原、被告之间核对账目,被告累计欠原告加工货款389266.73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89266.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3556元(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及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科诚制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翔云模具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货款389266.73元,且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故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科诚制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进行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翔云模具公司为被告科诚制造公司加工汽车座椅塑料件,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账目,被告累计欠原告加工货款389266.73元,并为原告出具欠加工货款的对账单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科诚制造公司至今未履行加工货款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翔云模具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科诚制造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被告未履行加工货款的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货款389266.73元和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本院认为���告主张的2014年3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日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389266.73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文安县翔云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加工款389266.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文安县翔云模具塑料有限公司2014年3月31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89266.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6元,由被告北京科诚京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增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遵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