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尚宏之与刘章荣、高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宏之,刘章荣,高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尚宏之。被告刘章荣。被告高家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宏之与被告刘章荣、高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宏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且经本院催缴后,仍不缴纳,亦未申请办理减、免、缓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