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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孟宪海与徐家栋、宁吉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海,徐家栋,宁吉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349号原告孟宪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家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宁吉佳,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海与被告徐家栋、宁吉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