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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725号原告陈某甲,男,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陈某乙,女,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陈某丙,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沈艳红,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