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岳随义与孙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304号原告岳随义,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孙会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随义诉被告孙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随义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随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