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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汤明军与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武宣博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明军,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武宣博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汤明军。委托代理人:高汉才,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一路0006号五、六楼。法定代表人:顾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广西武宣博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宝管,该公司执行董事。汤明军诉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武宣县博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汤明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汤明军负担。审判员  蓝淑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爱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