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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婉琴、戴雄卫与戴雄卫、吴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婉琴,戴雄卫,吴玉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17号原告:张婉琴。委托代理人:马振虎。被告:戴雄卫。被告:吴玉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婉琴与被告戴雄卫、吴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73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原告张婉琴负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