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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甲,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甲,女,汉族,2011年5月9日生。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6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邹某乙,男,汉族,1979年7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邹某乙未履行本院(2015)湖少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某乙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