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楚乾与何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楚乾,何金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李楚乾,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恒,个体户。被告何金容,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楚乾与被告何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楚乾拒绝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并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原告拒绝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楚乾与被告何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