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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楚乾与何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楚乾,何金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李楚乾,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恒,个体户。被告何金容,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楚乾与被告何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楚乾拒绝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并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原告拒绝预交本案诉讼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楚乾与被告何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