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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学军申请执行魏东魁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沁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吕学军,男。被执行人魏东魁,男。原告吕学军诉被告魏东魁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2015年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沁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7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吕学军诉被告魏东魁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申请人吕学军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民重字第0000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