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诉刘海波追缴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44号被执行人刘海波,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1)海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XXXXXXXX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刘海波存款XXXX元,余款XXXX元因其他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未予全部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海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审法院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应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3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