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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希金与陈广彤、陈广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金,陈广彤,陈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陈希金,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广彤,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陈广川,男,1987年6月20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陈希金与被执行人陈广彤、陈广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5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广彤、陈广川在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