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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曹倡义、曹乐华与被执行人曹乐勇、郝庆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倡义,曹乐华,曹乐勇,郝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曹倡义,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申请执行人曹乐华,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曹乐勇,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执行人郝庆河,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倡义、曹乐华与被执行人曹乐勇、郝庆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倡义、曹乐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