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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诉刘某甲、王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卜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793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乙。被告卜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马某某。被告王某乙。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诉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卜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