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065号罪犯张成,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9日作出(2002)台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2年4月30日以(2002)浙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张成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6年11月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