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王汉娇、章传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王汉娇,章传姐,枞阳县汉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负责人:余红彬,���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汉娇。被执行人:章传姐,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系王汉娇之妻,住址。被执行人:枞阳县汉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决定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汉娇和章传姐名下位于安庆市枞阳县老洲商业街的商业用房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汉娇和章传姐名下位于安庆市枞阳县老洲商业���4#楼12#房、5#楼04、06、09、10、11、12#房【房产证号:枞阳字第××号、00××95号、00××73号、00××74号、00××70号、00××71号、00××68号、00××69号、00××66号、00××67号、00××64号、00××65号、00××62号、00××6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枞国用(2013)第0316号、0319号、0320号、0321号、0322号、0323号、032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红兵代理审判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