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安某,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许某,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