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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小华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吴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吴朝阳,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何小华。委托代理人石承业,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登崇,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春柳,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朝阳。被告XX。原告何小华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吴朝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小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回香人民陪审员  唐仁权人民陪审员  黄立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