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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军立与原建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8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军立,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建只,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朱军立与被申请人原建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军立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被申请人定做了再审申请人的楼梯,又不让再审申请人安装,又不支付再审申请人楼梯余额23000元的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请求撤销原判,立案再审,驳回原建只要求朱军立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朱军立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军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