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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涛与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董时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涛,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董时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315号原告付涛,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向民,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蓓,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注册号610000100115233。法定代表人张忠昌。被告董时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涛与被告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董时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6141元,退还原告6141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