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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懿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与邵海臣、孔繁义、线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懿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莲花山路13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女,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海臣,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繁义,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线婷,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上诉人沈阳懿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与邵海臣、孔繁义、线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沈阳懿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懿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懿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沈阳懿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