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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山东秦王长城小产区酒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山东秦王长城小产区酒业有限公司,邓召臻,张龙,张凤,张学嘉,孙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秦王长城小产区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召臻。被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张凤。被执行人张学嘉。被执行人孙亚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