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富旺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少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富旺建筑器材租赁站,重庆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富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重庆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被执行人孙少祥,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调解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少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少祥名下有宝马轿车一辆、有路虎越野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孙少祥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路虎越野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其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