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卜小玲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小玲,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卜小玲。被执行人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本院执行的卜小玲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额5784元。被执行人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中,不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5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