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圣娜与浙江虎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圣娜,浙江虎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吴圣娜,农民。被告:浙江虎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法定代表人:徐元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圣娜与被告浙江虎溪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