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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梅与被执行人刘永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梅,刘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梅被执行人刘永胜申请执行人李晓梅与被执行人刘永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邹凤和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冀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