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楠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