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市刑执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罪犯陶勇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659号罪犯陶勇,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农民,住该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村*组**号,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陶勇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