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复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淮中执复字第00055号申请复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秀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林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处干部。申请复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至决定主文前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1)金执字第016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11日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复议申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