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张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上邑乡。被告荔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左 锋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