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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张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上邑乡。被告荔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左 锋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