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关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关某,居民。被告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