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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关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关某,居民。被告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