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关延芳与徐尊孟、徐艳、马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关延芳。被告徐尊孟。被告徐艳。被告马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延芳与被告徐尊孟、徐艳、马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延芳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