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成会与程文钦、晏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会,程文钦,晏定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薛成会,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北门社区。被告程文钦,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泾洋社区。被告晏定松,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鹿子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成会与被告程文钦、晏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成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成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海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