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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社平与被告李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社平,李军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李社平。被告李军平。委托代理人何利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社平与被告李军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社平负担。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春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