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慧、书记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齐鲁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符大街与东风大街交叉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意见及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齐鲁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冀G×××××),由北向南行驶至合符大街与东风大街交叉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涿鹿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朱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朱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肇事后的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及驾驶人的基本信息。5、涿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涿)鉴(法医)字(2014)0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朱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8、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涿公交认字(2014)090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9、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朱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及被害人朱某的基本情况。1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印证了上述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参照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润刚审 判 员 李东海人民陪审员 甄玉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