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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远,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