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远,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