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节柳诉宋安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熊xx被告宋xx原告熊x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锦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x、被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xx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2010年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怀上孩子。2013年被告经xx院、xxxx医院诊断患有先天性无精症。被告无生育能力且不积极治疗,使我无法实现生育子女的正当、合法权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准予离婚。被告宋xx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后虽有争吵,但感情基础较好。原告所诉我患有不育症,但我在昆明治疗后现已经好转。我不同意离婚。经审��查明:原告熊xx与被告宋xx系同村,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10月19日原告熊xx以被告无生育能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育不是法定离婚的条件,亦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让互谅,积极就医治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熊xx与被告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锦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