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昌乐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昌乐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明,经理。被告昌乐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第三人王树明自愿以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潍房权证寒亭字第××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房产三套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