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阮坤芳与马超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坤芳,马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阮坤芳,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马超杰,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阮坤芳与被执行人马超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3491.3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0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