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5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和盛能源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和盛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190-1号原告湖南和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神农大酒店805室。法定代表人陈美红,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法定代表人徐海潮,总经理。原告湖南和盛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凤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代理审判员王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铭树、叶政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黄铭树人民陪审员  叶政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