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再斌与李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黄再斌,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执行人李利军,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黄再斌与被执行人李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利军应按照本院(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6月6日之前偿还申请人黄再斌借款本息合计234100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执行费341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利军所有的坐落于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朝晖巷私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00018363,产权面积:131.33平米),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李利军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