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成龙与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龙,祝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3X。被执行人:祝荣新,男,汉族,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9)。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成龙与被执行人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李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其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权证号:01××52)作为担保。为此,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成龙提出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75-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李成龙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房地产权证号:01××5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