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赖汝杰与朱永杰、朱亚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汝杰,朱永杰,朱亚葵,李亚芳,古诗雅,张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175-4号申请执行人赖汝杰。被执行人朱永杰。被执行人朱亚葵。被执行人李亚芳。被执行人古诗雅。被执行人张美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后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亚葵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亚葵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