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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8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刘步刚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844号罪犯刘步刚,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步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5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步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步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步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步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