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孔某与胡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胡某,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商初字第785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胡某。被告戴某。原告孔某诉被告胡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戴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胡某、戴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2日,胡某、戴某借我现金7万元,期限一个月,我支付现金后,胡某、戴某分别在借款人项下签名捺手印给我出具了借据;现借款已逾期,胡某、戴某均下落不明,故起诉要求胡某、戴某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孔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5月22日戴某书写签名捺手印、胡某签名捺手印的借据一份。证明胡某、戴某共同借孔某现金7万元的事实。被告胡某、戴某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戴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2日,被告胡某、戴某借原告孔某现金7万元,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22日止,原告孔某支付现金后,被告胡某、戴某分别在借款人项下签名捺手印给原告孔某出具了借据;借款逾期后,原告孔某经催要未果,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胡某、戴某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戴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被告胡某、戴某虽未到庭对原告孔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胡某、戴某拖欠原告孔某借款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戴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某借款7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胡某、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其灿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