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夏玉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玉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刑执字第192号罪犯夏玉龙,男,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临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期限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夏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夏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自富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全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